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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8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0號

聲請人
富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枝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1)提出相對人新熲元有限公司收受存證信函之郵政掛號郵件回執正本。

(2)提出相對人新熲元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李燕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相對人戶籍地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提出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為相對人住所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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