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8號
- 原告
- 張斳紜
- 原告
- 唐羚棨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余一縣
- 被告
- 陳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國家賠償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1年7月19日本院101年度國字第1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1年7月25日送達原告張斳紜、101年7月27日送達原告唐羚棨,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又本件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81號民事裁定駁回,未據原告抗告而確定,有上開裁定附卷可憑。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則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