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46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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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英杰等人間因一O年度家訴字第三四六號代
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一十八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九
千零二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4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英杰等人間因一O年度家訴字第三四六號代
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一十八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九
千零二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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