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46號

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46號

上訴人
陸德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英杰等人間因一O年度家訴字第三四六號代

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一十八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九

千零二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