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8號原 告 許榮宗即億鴻企業社 原 告 邱炳泓即頂翔工程行 原 告 魏宏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簽立之承諾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該承諾書第4條第10項約定,二造已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 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此有上開承諾書為證。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本件兩造既有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本院爰依兩造聲請及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