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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8號

原告
許榮宗即億鴻企業社
原告
邱炳泓即頂翔工程行
原告
魏宏璋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告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簽立之承諾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該承諾書第4條第10項約定,二造已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此有上開承諾書為證。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兩造既有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本院爰依兩造聲請及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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