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8號
- 原告
- 許榮宗即億鴻企業社
- 原告
- 邱炳泓即頂翔工程行
- 原告
- 魏宏璋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 被告
-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鼎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簽立之承諾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該承諾書第4條第10項約定,二造已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此有上開承諾書為證。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兩造既有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本院爰依兩造聲請及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