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0號
- 原告
- 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清
- 法定代理人
- 李榮三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裁判費新臺幣36,338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