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宏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毓蔚
- 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奕婷律師
- 被告
- 蓁泰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蘇美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智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理由欄乙、實體方面:六、倒數第三行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