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鼎睿
- 被上訴人
- 致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陽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建字第12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1年12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