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31號 原 告 林介利即育宏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介能 被 告 勝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貞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複代理人 胡家芬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8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 ⑴原告應就被告102年2月21日民事答辯(三)狀附件二、被證6 及被證7之答辯內容,提出辯論意旨狀,繕本逕寄對造。 ⑵庭期日有依被告聲請通知證人劉西斌、蕭月嬌到庭,被告應墊付當日證人旅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