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31號
- 原告
- 林介利即育宏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介能
- 被告
- 勝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熊賢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衍仲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家芬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
⑴原告應就被告102年2月21日民事答辯(三)狀附件二、被證6及被證7之答辯內容,提出辯論意旨狀,繕本逕寄對造。
⑵庭期日有依被告聲請通知證人劉西斌、蕭月嬌到庭,被告應墊付當日證人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