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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31號

原告
林介利即育宏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介能
被告
勝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貞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複代理人
胡家芬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

⑴原告應就被告102年2月21日民事答辯(三)狀附件二、被證6及被證7之答辯內容,提出辯論意旨狀,繕本逕寄對造。

⑵庭期日有依被告聲請通知證人劉西斌、蕭月嬌到庭,被告應墊付當日證人旅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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