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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3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39號

原告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鋕鋒
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複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之法定代理人「王瑞德」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建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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