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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9號

原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良慶
被告
永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炎武
被告
林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6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1年7月27日、101年8月8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06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1年8月1日、101年8月13日送達原告,並有送達證書二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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