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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6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4號

上訴人
豐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被上訴人
徐郁琪即友兆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64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起訴及向

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利

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二事,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

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

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

起訴時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一致,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度

台抗字第6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計算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時,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查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萬3,485 元,上訴裁判費為4,30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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