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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2號

原告
盈淞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2年11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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