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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8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張瑞蘭高英賓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仲威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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