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林麗華
- 被上訴人
- 大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珮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9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917,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
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