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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8號

上訴人
林麗華
被上訴人
大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珮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9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917,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

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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