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黃建都
- 當事人林麗華、大磐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8號上 訴 人 林麗華 被上訴人 大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珮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9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7,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