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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黃建都

  • 當事人
    林麗華大磐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8號上 訴 人 林麗華 被上訴人  大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珮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9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7,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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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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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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