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洪堯讚
- 上訴人即
- 被告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7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林鳳嬌 住臺中市○區○○街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王柏興 住台中市○○街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64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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