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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0號

原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被告
德鎮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0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9,064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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