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1號原 告 峻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仁德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庭禎律師 被 告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華光 訴訟代理人 林紀隆 被 告 詠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