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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4號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顏世傑黃峻隆陳俞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4號

原告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以仁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華律師
輔佐人
郭遠峰
被告
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丘于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李育錚律師

      金玉瑩律師

      江郁仁律師

      蔣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孫文一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百零一年度智字第四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原告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丘于川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孫文一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智院真儀101技協6字第1010002207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孫文一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1年度智字第4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陳俞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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