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濟詮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燕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孝宏間因本院101 年度智字第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