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6號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濟詮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孝宏間因本院101 年度智字第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