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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文爵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請人
邱上榮
即債務人
6號之1.
相對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理人
張仲偉
相對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對人
勞工保險局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理人
蔡宜恭
相對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
代理人
謝小青

      許鈞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邱上榮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1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任職於月眉育樂世界任興建工程暨景觀主任,財產僅有不動產土地持分、汽車乙輛及現金新台幣(下同)666,000元(由親友資助提供),惟債務高達13,546,622元,前向債權人申請協商不成立,聲請人即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聲請人目前之收入已無法清算債務,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98年度、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存摺影本、薪資明細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生活支出憑證等附卷為證,堪信屬實。此外復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部分,本件既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債權人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2項),自無依保全處分再予限制之必要。從而,債務人請求保全處分,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淑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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