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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6號

聲請人
富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陳秀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請提出聲請人所提資產負債表所列之:

⒈銀行存款1,304元之證明文件。

⒉應收帳款10,709,477元之收取情形?

⒊其他應收款178,243,810元之收取情形?

⒋暫付款67,270元之性質、內容為何?

⒌留抵稅額3,533,339元係基於何等進項內容所留?

⒍固定資產係指何物?

㈡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㈢別除權(如聲請人公司所有之機器等設備是否有設定動產抵押擔保等)之債權人(應載明名稱、地址及電話)及數額。

㈣聲請人是否有選認清算人進行清算?如有,請提出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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