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6號
- 聲請人
- 富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陳秀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請提出聲請人所提資產負債表所列之:
⒈銀行存款1,304元之證明文件。
⒉應收帳款10,709,477元之收取情形?
⒊其他應收款178,243,810元之收取情形?
⒋暫付款67,270元之性質、內容為何?
⒌留抵稅額3,533,339元係基於何等進項內容所留?
⒍固定資產係指何物?
㈡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㈢別除權(如聲請人公司所有之機器等設備是否有設定動產抵押擔保等)之債權人(應載明名稱、地址及電話)及數額。
㈣聲請人是否有選認清算人進行清算?如有,請提出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