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破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更字第1號
- 聲請人
- 尚耘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靜如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提出聲請人最近三年(民國98年至100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㈡、各債權人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債權人(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債權人如有連絡電話,亦請予以載明)。
㈢、別除權(聲請人陳報之車輛或其他財產有無設定動產抵押擔保等)之債權人(應載明名稱、地址及電話)及數額。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