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破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尚耘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尚耘機械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黃秀惠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尚耘機械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及名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順公司)之二位負責人乃互為配偶,因名順公司經營不善,又遭遇經濟嚴重不景氣,營收狀況大幅受到影響,積欠廠商貨款,周轉不靈,為求能度過財務危機,只得以聲請人之名義向金融機構借貸,詎料仍無法轉虧為盈,終致聲請人受牽累,無法繼續經營下去也宣告倒閉,因而陷於龐大之財務困境,根本償還不了,故不得不請求依法清理公司之債務,請求法院宣告其破產。而因其為法人,也無法依新施行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處理。聲請人現今之總負債約為新臺幣(下同)28,648,680元,該債務已超過其總資產甚鉅,實有必要依前開破產法之相關規定宣告其破產,以維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否則聲請人將永遠背負鉅額債務,永難再有翻身及生存之餘地,爰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資產、負債狀況如下: ㈠、依據聲請人陳報其資產為現金30萬元、可變現汽車2輛,殘 餘價值約5萬元,共35萬元。本院另命聲請人提出其100年度資產負債表(101年5月18日申報),依據該資產負債表顯示聲請人之資產尚有應收票據3,259,204元、應收帳款687,016元、存貨3,426,014元、其他流動資產40,508元、留抵稅額 32,682元、固定資產734,769元。聲請人就應收帳款及應收 票據部分,於101年6月29日及101年101年7月20日函覆本院 有關應收帳款部分尚未收取,應收票據部分則均已存入銀行代收等語。並參諸本件聲請人係在101年1月2日向本院聲請 破產宣告,上開資產負債表係101年5月18日作成,足見,上開所列資產於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時應屬存在,自應計入本件聲請人之資產。故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約為8,530,193元。 ㈡、另依據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部分雖為28,648,680元。本院依職權函詢聲請人所列10名債權人債權金額為何,除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為3,179,316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債權為6,180,000元、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為 341,333元、納達機械有限公司為75,000元、裕融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已結清3J-7968號車貸,已無債權外,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聲請人陳報債權額為377,000元)、 正鈦工業有限公司(聲請人陳報債權額為86,100元)、佶高有限公司(聲請人陳報債權額為398,000元)、東昌工業社 (聲請人陳報債權額為259,500元)、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人陳報債權額為284,000元)未向本院陳報,則依 聲請人陳報之金額計算,則本件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為11,180,249元。 ㈢、依上可知,本件聲請人之前揭資產顯不足以清償上開之債務至明,其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堪以認定。 四、本院審酌本件債權人僅9名,其債權亦屬單純,如由律師擔 任破產管理人,其報酬及所需程序費用尚非甚鉅,則本件破產財團應尚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除具有破產宣告原因外,亦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其聲請破產,應予准許。次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審酌卷附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 函及附件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推薦破產管理人基本資料表,選任黃秀惠律師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末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二、第一次債權人會 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個月以內。破產 法第64條固定有明文,惟本院就破產事件之事務分配,係將破產之裁定與破產裁定確定後之破產程序分由民事庭與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為免將來案件移由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時作業時程難以配合,爰將申報債權期間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交由執行處承辦法官決定,併此敘明之。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