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吉野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武嶽
- 上訴人
- 陳燕儀
- 上訴人
- 林艷佩
- 上訴人
- 陳金池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肇萍律師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三律師
- 被上訴人
- 馮劉蘭香
- 訴訟代理人
- 黃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所為101年度簡上字第197號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即乙、實體方面之第壹、一項部分)中關於「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上字第13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上字第2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