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陳學德、夏一峯、吳蕙玟
- 當事人盛堃營造有限公司、尚和工程行即林煥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盛堃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祥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有騰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津 被上訴人 尚和工程行即林煥杰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複代理人 徐維宏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2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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