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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曹宗鼎胡芷瑜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吾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宦川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填墪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吾展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被上訴人即原告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第一審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或當事人提起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或上訴裁判費,此為起訴或提起上訴所必備之要件,否則其起訴或上訴即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即被告吾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000 號建物騰空遷讓返還被上訴人。經查,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6 萬4,600 元,此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101 年課稅明細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2頁)(原審誤認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為62萬0,900 元,見原審卷第2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513 元;而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則為2 萬9,269 元。茲被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上訴人於上訴時亦僅繳納上訴裁判費1 萬0,245 元,均有不足。是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2,683 元,上訴人應再補繳上訴裁判費1 萬9,024 元。茲限渠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其起訴或上訴即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當事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上訴裁判費部分,則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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