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鳳
- 相對人
- 展學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展學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展學科技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100年4月28日廢止公司登記在案,惟相對人僅代表人張正德一人為股東及董事,而張正德已於97年6月7日死亡,無法行使清算事宜,且因張正德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查得張正德之死亡登記事宜,係由其兄張正雄辦理,顯然張正雄對張正德生前及往生後之債權債務關係,有一定程度之了解,另聲請人查得相對人92年度至97年度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係由記帳業者王翠苹代為辦理,王翠苹對相對人之公司帳務,亦有一定程度之了解及掌握,亦為相對人之清算人適當人選,爰依公司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張正雄或王翠苹為清算人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條固定有明文。惟查,聲請人於100年12月30日以前揭聲請意旨所列之相同事由,另案具狀向本院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並經本院調查後,甫經本院另案於101年2月21日以101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號案卷查核無訛。再佐以聲請人為稅務機關,對於財稅相關商業運作實務及法律均較一般人更為熟稔,亦難認聲請人有何不適任清算人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