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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淑鳳
相對人
諧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諧勝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陳下列資料到院:

㈠相對人諧勝實業之法定代理人陳義忠之、繼承系統表、繼承關係證明文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㈡相對人公司積欠聲請人之稅金相關稅務資料。

㈢相對人公司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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