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小泉嘉位 栃木直人 共同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相 對 人 泉天光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添 代 理 人 吳紹貴律師 蘇志淵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蕭仲達會計師為泉天光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又聲請准予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聲請人之持股達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法定標準,法院即應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此法院所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2 人為相對人公司董事兼股東,並分別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數各100,000 股,上開股數已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00,000 股之6.67% 。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得聲請選派檢查人。而聲請人自相對人公司於民國98年2 月設立迄今,均未曾獲股利分配,且詢問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均表示相對人公司營運狀況不佳,詎聲請人卻於日前接獲相對人公司寄發之股利憑單,記載聲請人在相對人公司有股利收人,相對人公司此舉已有虛偽登記會計帳冊之情事,復又從未將相對人公司帳務資料交付聲請人閱覽,為確保自身權益,爰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發起人名簿等件為證,且相對人公司之代理人於01年7 月11日到庭對於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資格並無爭執,並表示從未拒絕聲請人查閱公司帳冊等語。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如主文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以101 年10月8 日中市會字第101224號函推薦蕭仲達會計師為檢查人。本院認蕭仲達會計師係由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予以檢查,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爰依法選派其為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