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菊
- 送達代收人
- 陳淑華
- 相對人
- 千筑興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筑興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為相對人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惟聲請人提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14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裁判費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詎聲請人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聲請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