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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張秀菊
送達代收人
陳淑華
相對人
千筑興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筑興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為相對人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惟聲請人提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14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裁判費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詎聲請人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聲請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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