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聲 請 人 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回復 上三人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 相 對 人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 代 理 人 練家雄 律師 陳健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張進德會計師為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 制,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又聲請准予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聲請人之持股達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法定標準,法院即應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此法院所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數為2,300,000股 (即國票創業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800,000股、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480,000股、林回復持有20,000股),上開股數已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68,000,000股之3.38%。聲請人即為繼 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得聲請選派檢查人。而相對人96至99年之財務報表涉有不實而進行重編,且100年5月31日財務報表顯示其資產大幅減損高達3億2865萬元,為釐清相 對人是否有虛增資產之情事,以及現在資產、業務之真實狀況,爰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之相對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持有股份證明書等件為證。雖相對人抗辯於100年12月28日完成增資認股程序後,相對人之總股數已 增為30,710,227股,而聲請人持股總數亦已變更為736,000 股 (即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76,000股、勝行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53,600股、林回復持有6,400股),僅 佔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4%,自不應選任檢查人等語。惟因選派檢查人事件屬非訟事件,就相對人是否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3%之要件,僅得依主管機關登記公示之事項形式審查。本件依聲請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形式審酌,聲請人之持股總數確實已符合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要件,且相對人於101年2月29日到庭承認於相對人尚未減資後又增資時,聲請人持有股數有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是認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台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該會以101年4月17日會總發字第101075號函推薦張進德會計師為檢查人。本院認張進德會計師係由台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予以檢查,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爰依法選派其為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