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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裁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何世全

  • 當事人
    郭炳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號 受 罰 人 郭炳宏(即昇達樂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裁罰)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炳宏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有限 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第 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昇達樂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昇達公司)經主管機關解散登記,並於民國100年8月10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後,受罰人旋即於同年月13日起就任昇達公司之清算人,受罰人就任後遲至101年1月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事件 等情,有受罰人於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之民事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101年1月3日收 件章戳)、昇達公司股東同意書、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及經濟部准予昇達公司解散登記函文等附於該案卷內可稽,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顯逾法定之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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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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