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起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起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古仲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0,99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58,7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8,2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