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8號
- 原告
- 愛亞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珍、陳羅玉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727元,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