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王永春
- 法定代理人吳姚記
- 原告大潤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大潤通運有限公司 樓之7 法定代理人 吳姚記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英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55,65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97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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