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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44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俞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告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潔揚實業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1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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