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陳俞伶
- 原告陳麗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 告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潔揚實業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1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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