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華泰豐國際有限公司、顏振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 告 華泰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振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銀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4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8,504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7,2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736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