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何良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良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展營造有限公司、林文斌發支付命令(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2460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604 元,應繳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