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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段第七列關於「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內補繳」之記載,應更正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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