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段第七列關於「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內補繳」之記載,應更正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