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6號
- 原告
-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段第七列關於「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內補繳」之記載,應更正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