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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74號

給付補助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告
伊登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周正義

之2

本件原告與被告凱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6,

4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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