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世昌、許春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 告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被 告 許春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 司促字第236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9,2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3,9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