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7號
- 原告
- 鼎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裁判費13,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