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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90號

返還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告
品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懿倫
被告
台灣荏原艾利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下俊彥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

度司促字第212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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