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0號
- 原告
- 品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懿倫
- 被告
- 台灣荏原艾利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宮下俊彥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
度司促字第212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