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松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船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61,86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3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863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