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富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陳秀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依聲請狀所附之財產狀況說明書顯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60,000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