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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號

聲請人
富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陳秀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依聲請狀所附之財產狀況說明書顯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60,000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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