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洪挺梧
- 當事人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4號原 告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德 被 告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燿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46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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