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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告
錦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90,63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4,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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