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39號
- 原告
- 錦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奇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90,63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4,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