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錦嶸工程有限公司、蔡奇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錦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90,639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4,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