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洪挺梧
- 當事人林志隆、信望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 告 林志隆 被 告 信望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興源 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 促字第265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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