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兼好克彥、向克仁、帥昌企業有限公司、蕭珊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24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被 告 向克仁 被 告 帥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珊珊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克仁、帥昌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向克仁、帥昌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35,64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10,7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