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25號
- 原告
- 蘇宥文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尼奧克斯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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