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蘇宥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蘇宥文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尼奧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