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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告
蘇宥文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尼奧克斯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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